(转载:《中国环境报》第4693期)
噪声很响或者持续不断时,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会进行查处,制噪者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低音炮、电梯、水泵等发出的低频噪声,却一直游离于现行法规的规范之外。随着人们对声环境质量要求的日渐提高,低频噪声扰民问题逐步浮出水面。
苦恼:水泵发出的"嗡嗡"声吵得人头疼 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拒不改变,无奈之下,姜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 |
欢欢喜喜搬入新家后发现,小区的冷热空调和水泵紧挨着自己家,空调和水泵发出的"嗡嗡"声吵得人头疼,北京市民姜先生近日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
姜先生是西城区某院1号楼3单元2层的业主,在购买商品房时,开发商并未告之其住宅正下方的地下室是小区冷热空调和生活热水的泵房。直到入住后,姜先生才发现,空调和水泵发出的"嗡嗡"声让他和家人寝食难安。
姜先生委托相关机构对噪声进行了监测,结果发现夜间室内噪声值为34分贝。姜先生担心随着设备老化,噪声会越来越大,对自己的危害也将越来越大。为此,姜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在开发商拒不改变的情况下,姜先生将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降低空调和泵房噪声,减轻噪声对自己和家人的影响。目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无奈:达标却扰民,执法部门无法可依难作为 "这种情况我们无法做出处罚,只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调制噪者尽量降低噪声,减轻干扰。"一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说 |
姜先生购买的住宅属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规定的以居住为主的1类区域,由于是在室内测量,按照法律规定,噪声限值应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白天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10分贝。也就是说,在室内测量时,城市1类区域室内噪声限值白天不超过45分贝,夜间不超过35分贝。按照这一规定,姜先生室内夜间噪声值34分贝并未超过规定的夜间最高限值标准。
像姜先生这样家里噪声达标却饱受干扰的居民并不占少数。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负责人燕翔告诉记者,在委托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进行噪声监测的案例中,噪声干扰人正常生活但并不超过国家相关标准的案例近年来有一定比例的增加。在北京市环保局一份最新的噪声扰民投诉单上,交通、空调、电梯噪声已成为投诉举报的热点。
2002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要求新建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居民住宅区必须采取有效的隔音措施。对于年代较为久远的房屋,只能根据具体情况,由相关行政机关进行监管。环保部门监督的范围,只能是在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的情况下进行。一位基层环境执法人员无奈地告诉记者:"这种情况我们无法做出处罚,只能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协调制噪者尽量降低噪声,减轻干扰。"
解决:制订低频噪声评价标准 专家建议:"在现有的噪声标准最高限值的基础上降低10分贝较为合理。" |
噪声不超标,为什么却会对姜先生造成如此大的干扰呢?专家解释说,这种噪声属于低频噪声,主要以振动形式向四处传播,监测时很难捕捉和定性,目前它已成为城市主要噪声污染源。在居民住宅中,低频噪声源主要有水泵、电梯、变压器、中央空调(包括冷却塔)及交通噪声等。低频噪声穿透能力极强,目前,还没有科学证据证明其对人体能造成何种危害,但低频噪声是一种单频的声音,且与人体的振动频率相近,因此,它对人的烦扰度大于中、高频噪声,长期处在低频噪声环境中会出现头痛、失眠等症状。
对噪声重视程度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随着住宅产权私有化,人们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据一份最新统计数据显示,在住宅环境中噪声达到40分贝时,有60%的人不满意;35分贝时,有15%的人不满意;30分贝时,不满意的人降到5%。这表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规定的最高噪声限值并不能满足大多数人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是20世纪90年代制订的,由于当时对噪声影响的研究数据不够全面,控制水平较为宽松,特别是对低频噪声。我国现有的声环境质量标准及监测主要针对中、高频噪声,对低频噪声重视不够,导致噪声的真正杀手——低频噪声尚处于管理空白,也使深受其害的人们投诉无门。据业内人士透露,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正在对《城市区域噪声标准》进行修订,新标准有望在今年颁布。
"这还与大量住宅楼板存在隔声不良有关。"清华大学建筑环境检测中心负责人燕翔认为:"目前的住宅设计中,楼盘采用的做法多是混凝土楼板加抹灰面层,混凝土楼板刚性强,因此隔声减振效果差。"
据介绍,1988年制定的《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为全国住宅、学校、医院及旅馆等4类建筑中主要用房的隔声减噪设计国家标准,迄今已有20年历史,它是根据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定的,如室内允许噪声级为卧室、书房≤40~50分贝;起居室≤45~50分贝,如今已明显滞后。目前,这一标准正在进行修编,参与修订的专家普遍认为,在现有噪声最高限值的基础上降低10分贝较为合理。
维权:受害者可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法学专家支招:"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提出相邻侵权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如果噪声对受害人的健康造成损害,可根据损害程度,提出健康损害赔偿请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
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将环境噪声污染界定为"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地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由此认定噪声污染存在有两个要件,一是超过排放标准;二是存在干扰。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夜间室内噪声最高限值35分贝的规定,姜先生家中的噪声并没有超标,但小区的冷热空调和泵房发出的低频噪声确实已经干扰到他和他家人的正常生活。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许可祝认为,"如果噪声没有超过国家有关标准,但长期持续噪声影响到受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受害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中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提出相邻侵权诉讼,要求排除妨碍。如果噪声对受害人的健康造成损害,可根据损害程度,提出健康损害赔偿请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为了解决日益增多的低频噪声影响人居环境的问题,2007年1月1日起公布的《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立法的形式规定,销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明示所售住宅的建筑噪声情况及所在地声环境状况,售楼处也应该提供反映这些情况的文件。未按要求明示或不如实明示的,北京市建委将按违规进行处理。
《办法》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噪声的污染项目,应当征求所在区域居民和单位的意见。新建民用建筑配套的供水、供热、电梯、通风等公用设施的隔声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业主可以拿着这些规定作为维权的法律武器。北京市强制要求对住宅环境的缺陷公开标示,就是在对消费者打预防针,提醒其在购房时就应当注意到所买房屋的声环境问题。